我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2017年7月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212万元,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,并代扣代缴增值税12万元,账务处理如下:
借:管理费用 212万元
贷:银行存款 200万元
应交税费-代扣代缴增值税 12万元
代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:
借:应交税费-代扣代缴增值税 12万元
贷:银行存款 12万元
“应交税费”在报表中的列示注意3句话:
1.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应交增值税”、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、“增值税留抵税额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资产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项目列示;
2.“应交税费——待转销项税额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负债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负债”项目列示;
3.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简易计税”、“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、“代扣代交增值税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应交税费”项目列示。
政策参考依据
1、财会〔2016〕22号文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
3、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