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
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,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,填写项目齐全,内容真实,字迹清楚,全部联次一次打印,内容完全一致,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财政部令〔1993〕第6号规定:
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综上所述,若发票开具错误,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,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。
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的规定: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。
